个人信息保护法一周年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们是认真的!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
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
成为一种“刚需”
一直以来
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
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2021年11月1日
我国针对涌现出的新问题予以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正式施行
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规范样本
点击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
转眼间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实施一周年了
今天,天平君就带大家回顾
这一年来,浙江法院如何以法治护航
筑牢个人信息“安全堤”
拒绝“接码”服务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叮!小小“短信验证码”也可能成为个人信息安全大隐患。6月13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查,沈某、傅某、卢某是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某手机卖场员工。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三人在工作时结识了一名男子,得知在网上从事“接码”生意可以牟利。
所谓“接码”生意,就是将到店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码发送到指定的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报酬。
经商谋后,三人利用上班期间为客户充值、办卡等业务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通过特定微信群提供给他人用于京东等软件注册账户,在收到注册的验证码后,又将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提供给他人完成注册,从中非法获利。
在此期间,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共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50余条,违法所得共计7800余元,后予以均分。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沈某、傅某、卢某的行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出售手机验证码是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是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本案中,手机卖场店员作为行业“内鬼”利用客户信任,在办理业务时偷偷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出售供给后端注册各类网络账号,成为不法分子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的“基本物料”和“基础工具”。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手机在修理、缴费等需要他人进行操作时,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聚焦人脸识别应用
法院发送司法建议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刷脸”时代。但这一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担忧。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秀洲法院认为,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该房产经纪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秀洲法院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对海宁某房产经纪公司在销售的房产项目中非法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责令海宁某房产经纪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数据库中所有人脸识别服务数据、云底库照片删除; 三是对辖区内房屋楼盘、汽车销售等领域商家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摸排并严厉打击。
司法建议
收到司法建议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核查,后对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要求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已采集个人信息数据库予以删除。并再次对辖内房产楼盘、汽车销售等领域商家关于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同时做好普法工作。
法官说法
人脸识别技术是指通过对人脸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实现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或者预测分析个人特征等目的的一项生物识别技术。具有准确性高、交互性强、识别简便、高效迅捷等识别优点,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也会引发技术滥用与法律争议问题。
就经营者而言,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充分履行人脸信息处理的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个体的信息自决权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就个人而言,我们需要认识到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也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我们要具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处理个人信息、提升信息自决能力。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以职务之便兜售公民个人信息
“卖一赔三”还要获刑
前脚签完买房合同,后脚就有装修公司打来电话“关怀”,一个接一个,拒绝都来不及。其实大多数时候,这样的电话都是因为: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江某在江山市某装修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18年刚入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他经常借看房之由,去往江山各在售楼盘结识售楼工作人员,希望可以通过他们获得优质客户。在一次看房过程中,江某认识了当时就职于江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售楼工作的李某,一来二往的交流过后,二人成了朋友。2019年2月,在一次聊天过程中,江某得知李某刚从公司离职,手头并不宽裕。
“你手头有业主的信息吗?如果有的话,你可以卖给我,这样我可以拉到客户,你也有钱赚。” 听到江某的提议,李某答应了,并将离职前保存下来的包含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等的600余条个人信息全部交给江某,江某则向其转账8000元作为酬谢。
同年8月,江某再次向李某提出想要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项目的业主个人信息,尝过 “甜头”的李某便联系了原来的同事方某,借口称自己即将入职一装饰公司,希望方某可以介绍一些客户给自己,出于对前同事的信任,方某将手头的700余条业主信息通过手机照片的方式,发送给李某。业主信息一到手,李某便将其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某,最终因江某资金有限,实际非法获利8500元。
2021年时,接到群众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举报后,江山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房地产信息泄露专项行动。不久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其行为同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而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综合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6500元,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16500元。责令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履行职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扰乱了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提醒,不论是被动还是主动,不论是出于“情谊”的无偿提供还是追求非法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另外,在日常生活,大家也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要随意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在使用后也要妥善保存或及时销毁,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为窃取他人信息
两小伙盯上了快递面单
网上下单,心仪的商品不久便送上了门,当大家享受快递的便利时,殊不知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被人盯上了。湖州的两名00后小伙发现,收购快递面单信息再以5元一条出售,一天轻松赚几千。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二人。
“5元一条,日入千元”。去年11月,黄某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收购快递面单的广告,引起了他的兴趣。随后他试着联系对方,对方称只要把快递面单拍照发出就可以换钱。而黄某觉得这样效率太低,他想到自己曾在童装网店工作时,店里的网络订单快递面单全部是店家自己打印,只要安装一种远程控制软件再连接打印机的电脑上就可以轻松扒取打印缓存的面单信息。
于是,黄某邀请好友程某加入自己的“生意”,让他帮自己去不同的童装店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并承诺安装成功一家给500元的“好处费”,年底还有分红。
程某开始行动,短短半个月里,程某就以应聘为名前后进入3家童装网店工作,并趁人不备将远程控制软件安装在连接打印机的电脑上,先后窃取快递面单信息约7000条。事后,程某获得了1500元的“好处费”,而黄某将快递面单信息通过国外聊天软件出售,直到案发黄某获得了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的虚拟货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不法利益,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买卖甚至出售给国外不法分子。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结合,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必须予以严惩。
此案亦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有效保护信息安全。消费者寄快递的时候,尽量只提供依法必须提供的信息,收货地址尽量填写代领处比如填写公司地址、小区收发室、或者住址附近的菜鸟驿站、丰巢等代收服务站,可以避免泄露家庭地址;在收取快件后应及时处理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可以用水性笔仔细划掉相关信息,或者用黑色签字笔直接涂黑,确保个人信息被遮挡以后再扔掉或者将快递单进行销毁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
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
我们,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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